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
1及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包括:总会计师及经营财务部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2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子
公司如需提供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3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经营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二)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经营财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经营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总会计师批准后,连同担保申请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经营财务
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
4以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含两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
逐项表决,且均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签署同意。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5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经营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财务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信誉情况,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经营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经营财务部应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经营财务部应督
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批准、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