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运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股权投资:为参与或控制某一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获得其股权/财产份额等权益的行为;
(二)项目投资;
(三)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和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1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筛选新的项目,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计划、组织及监控。
第八条公司投资相关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分析研究和初步评估。
第九条公司法律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公司财务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的下列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
(三)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的下列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证券投资。
(三)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请公司管理层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4(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涉及投资金额若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对外投资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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