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年度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2、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九条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收入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
情况进行审查时,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时,评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触发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追索扣回的情形。
第十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十六条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及时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对于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应及时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追回,必要时可以发送函件进行追索,函件应列明追索依据、金额、退缴形式和时限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追索扣回函件后应及时予以退缴,退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延迟退缴,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亦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评估认为确需对相关人员绩效薪酬进行追索扣回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实施或不配合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或违规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对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约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本制度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绩效薪酬之外的其他可变薪
酬(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发起追索扣回程序,具体参照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执行。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
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
规定的保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