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如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依法
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因特殊原因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