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四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及按照本制度第八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1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及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担保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3(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生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及时
启动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就对外担
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公司相关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协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对除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需及时通知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协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附则
4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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