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的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2(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3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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