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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控股股东收监管警示 业绩补偿承诺逾期引关注

证券时报网 2025-12-30

ST京蓝 --%

2025年12月30日晚,ST京蓝(000711)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骏靶材”)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回溯事件源头,2023年10月,佳骏靶材以ST京蓝产业投资人身份,与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核心约定为佳骏靶材对ST京蓝2024年至2026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设定了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根据当时承诺,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表影响后,2024年ST京蓝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25年不低于4000万元;2026年不低于6000万元。

然而,业绩承诺的兑现未能如期落地。根据公告披露,ST京蓝2024年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承诺标准,亏损2208.51万元,因此触发了5208.51万元的现金补偿义务。然而,截至2025年底,云南佳骏仅支付了600万元补偿款,剩余4608万元严重逾期未付,履约能力存疑。

2025年前三季度财报显示,营收虽增长310.85%至3.32亿元,但归母净利润亏损扩大至1.05亿元(同比增亏60.29%);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5767.63万元,货币资金仅剩912.63万元(较年初缩水47%)。若2025年继续亏损,云南佳骏需追加补偿,但其资金实力已显不足。

监管部门指出,佳骏靶材的逾期履约行为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九条的规定。基于上述违规事实,黑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监管规则,责令佳骏靶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并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明确,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佳骏靶材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于本次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ST京蓝在公告中表示,此次行政监管针对控股股东佳骏靶材单独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已明确表态,将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积极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沟通,持续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根据补偿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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