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8号
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85号。
经查明,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31日,云南佳骏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京蓝)签署《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约定 ST 京蓝重整完成后,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 1 —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
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3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不足部分由云南佳骏在 ST 京蓝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 ST 京蓝各年度的审计报告后三个
月内向 ST 京蓝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11003号)及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差异情况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111021号),剔除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 万元,与承诺的2024年度3000万元的业绩之间差额为5208.51万元。
截至目前,云南佳骏累计向ST京蓝支付现金补偿款600万元,剩余4608.51万元尚未支付,云南佳骏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2—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佳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30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