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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ST京蓝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

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召开,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79%,前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67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1%。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6877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7%。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是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3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蒋唯智

事务所负责人:

孔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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