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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ST京蓝 --%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筹资结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个旧兴华

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兴华”)拟与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泰投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个旧兴华委托融泰投资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个旧兴华厂区,个旧兴华将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融泰投资支付原料货款。本次供应链采购垫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10%。同时京蓝科技对根据该《合作协议》下的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3.法定代表人:李庆伟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所属行业:锡冶炼(C3214)

6.注册资本:6000万元

7.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8.成立日期:2000-06-149.营业期限:2007-06-13至2040-06-13

10.经营范围:瓦斯灰、瓦斯泥(高炉炼铁废渣)资源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首次持股时间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6000万元2024-12-13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个旧兴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12月31日

项目(经审计)

资产总额157266319.31

负债总额82977423.56

2024年度

项目(经审计)

营业收入18844316.39

净利润63956.91

注:(1)2024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并表数据。(2)其他有关交易标的情况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购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14.被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负责人:李庆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开展次氧化锌粉贸易业务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本次业务合作主要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乙方委托甲方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乙方将甲方采购的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甲方支付原料货款。

1.合作金额:根据乙方生产经营核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为乙方代采原

料所发生的垫资余额(即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贰

仟万元整(¥20000000元)。

2.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循环进行次氧化锌粉代采。

3.资金成本:年化10%,以实际占用甲方资金在双方贸易业务中进行核算。

4.担保措施:由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蓝科技法定代表人马黎阳同步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相关担保范围及甲方具体权益将通过另行签署的《公司担保合同》与《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予以明确。

5.乙方货款支付期限:

(1)甲方代采购的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后20-25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已发

生产品销售回款,则需在销售回款后次日,按照销售回款金额70%支付货款;上述回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原料到厂之日起60日内予以补足。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乙方支付甲方货款的期限均不得晚于该批次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之

日起60日内;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6.乙方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甲方采购计划及生产计划,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对外开展代采。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1.1甲方在收到乙方原料需求计划后,及时组织采购原料,完成次氧化锌粉采购贸易。

1.2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货物到厂验收。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甲方代采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的具体计划、生产状况,并随时知悉生产成品的销售状况。

1.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废料不得出厂区。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在销售中的应收款项回收以及货物的及时销售。贸易过程中的磅差、品位差以及上下游点价及价格波动、货物质量、货物滞留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负责对甲方代采购原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货物装卸费、过磅费。

甲方为乙方代采货物的相关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化验费、运输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2.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的年度贸易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

出原料需求计划以便于开展贸易。双方签订单笔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收到下游回款后须及时将该笔款项对应的原料采购款支付给甲方。

2.5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若未按约定回款,则甲方有

权拒绝乙方提出的任何新采购计划,并向乙方提起违约诉讼。若乙方生产出产品后不进行销售且未在规定时间回款,需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进行监管,因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代采原料进行验收。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后,并通

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乙方不得拒绝购买该批货物或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2.7若乙方未履行回款义务且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网银

U-KEY进行控制。并对乙方厂区内的货物、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优先处置权,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项目合作情况以及商业机密严格保密,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

四、有效期限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协议。

2.此协议履行终结后,若甲乙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则另行签订协议,条

款将按照新签协议执行。

3.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对于乙方在终止日前已提取货物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

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到期的代采批次货款(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且延期违约金仅自该笔款项实际应付日起算。乙方如不能按期结清甲方的垫资的全部货款及资金使用费,则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违约金及资金使用费计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采购供应商后,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次氧化锌粉

签订购销合同;因乙方拒绝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与代采供应商的相关合同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代采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2.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逾期款项1‰

的日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逾期货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四、拟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债权人):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担保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 128 号)A307-24-019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法定代表人:马黎阳

为确保甲方与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锌业)签订的编号为HHRT-JY-KJ-2025-XHXY-Zn001 的《合作协议》,以及甲方与兴华锌业、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根据该《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氧化锌混合物或次

氧化锌粉购销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为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

1.兴华锌业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氧化锌混合物或次氧化锌粉采购,或低于贵公司成本价进行采购,给甲方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费用和货物减值损失(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债务”);

2.甲方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以下简称“上游债务人”)签订

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该原材料生产商的供货义务(以下简称“上游主债务”);

3.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下简称“下游主债务”)。

第二条担保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1.甲方与兴华锌业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

(1)《合作协议》主债务;

(2)兴华锌业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向贵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合作协议》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2.贵公司与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签订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

(1)该原材料生产商未履行上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游《采购合同》项下原材料生产商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3.贵公司与兴华锌业签订的下游《采购合同》项下:

(1)下游主债务;

(2)兴华锌业未履行下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4.甲方主张上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任意一期《合作协议》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保证的有效性

5.1兴华锌业、原材料生产商(以下合称“债务人”)因《合作协议》及上、下游购销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本担保合同不因任一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而受影响或失效;

5.3本担保合同不因债务人和乙方之间、债务人及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而受影响或失效。

第六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6.1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

6.2乙方清楚地知道兴华锌业、原材料生产商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

和财产状况及《合作协议》项下拟开展业务的规模、范围等情况;

6.3乙方对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自愿接受;

6.4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需的授权、同意、批

准程序;

6.5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

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担保债务。

第七条乙方义务

7.1任意一期《合作协议》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务;

7.2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主合同履行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债务。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经书面通知后,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4担保期间,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未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权本金金额的,乙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失效。

乙方承诺:已就本合同担保事项等《公司章程》或《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的全部机构取得决议或通过审批,并办理相应信息公开、披露程序。若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乙方应按担保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其他部分或全部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当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五、董事会意见个旧兴华围绕氧化锌粉采购进行供应链融资有利于满足其后续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本次为个旧兴华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09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9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8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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