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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ST京蓝 --%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8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黎阳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60877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股份6867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7人,代表股份6877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68670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24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6%;

反对3341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84%;弃权

11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484%;反对3341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5834%;弃权11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2.00《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1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8%;

反对185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3%;弃权

114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1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59%;反对185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9569%;弃权114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11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1%;

反对185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4%;弃权

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1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696%;反对185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9573%;弃权1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靳明明、蒋唯智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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