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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3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

1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7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8695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97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

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946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230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97576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反对675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5%;弃权44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5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193%;反对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7%;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2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5%;反对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7%;弃权4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该提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97495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2%;反对109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5%;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97449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5%;反对118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04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123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9%;弃权5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该提案获通过。

37.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374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7%;反对123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8%;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回避了对第6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士所代表的公司股份354500股不计入第6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吴卓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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