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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除《指引第1号》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

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1(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移交。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四章追责追偿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3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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