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公告编号:2026-5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
楼
1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5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73318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04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
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6028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5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7289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57%。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33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6%;反对9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弃权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72228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015%;反对10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8%;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63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94%;反对10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8%;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2333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反对9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4%;弃权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68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84%;反对9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7%;弃权7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该提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72292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10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4%;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
3方案的议案》。
同意271845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3%;反对108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4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57%;反对10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3%;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2201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6%;反对103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4%;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6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19%;反对10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5%;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回避了对第5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士所代表的公司股份354500股不计入第5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李海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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