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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粤金桥非字第1686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师与吴卓然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1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年6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6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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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37946500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42.351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470人,代表股份

192300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2.14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74人,代表股份398695040股,占公司总股份44.49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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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七项提案

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97576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5%;反对

675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5%;弃权442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5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3%;反对

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4425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2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5%;反对

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445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97495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

109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5%;弃权105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97449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反对

118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弃权65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6.《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04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

123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弃权57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决,且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7.《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374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反对

123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9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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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祝志群

经办律师:

(郭东雪)

经办律师:

(吴卓然)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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