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谭俊辉律师与林国韬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3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3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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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年1月2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28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
会召开15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2026年2月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函,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年2月3日通过前述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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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3日14时5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29496500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32.920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
4422471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4.93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2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44人,代表股份339189720股,占公司总股份37.856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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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两项提案
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据此,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盘丽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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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98079691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114687股。
1.02选举袁圆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01066491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6101487股。
2.《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3884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2%;反对46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9%;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43529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7%;反对4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512%;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1%。
关联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已在
本次股东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决,且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莫哲
经办律师:
(谭俊辉)
经办律师:
(林国韬)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