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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1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第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通知

方式为:书面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的10日内。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董事会表决采用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3董事签字。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提案可由(1)董事长提出;(2)副董事长提出;(3)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4)审计委员会提出;

(5)总经理提出;(6)1/2以上独立董事提出;(7)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出。所有提案必须言简意赅、一事一议。项目投资类提案须附可行性报告,所有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整理,做出预案后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和

4作出的决议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董事会会议的所有文件在会议

结束时由董事会秘书收回。

第十三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存。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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