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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国投丰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座 1901-1905、24 层

电话:0551-65790988传真:0551-65790908

邮编:230601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投丰乐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

1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27日14:00在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国投丰乐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4062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7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8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2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2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11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44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3%;反对7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

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01%;反对74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73%;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2.06为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253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4%;反对74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5%;

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96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55%;反对74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15%;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3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0%;反对74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8%;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9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48%;反对74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97%;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5%。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73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58%;反对70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30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78%;反对70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25%;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96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9%;反对78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5%;

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5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473%;反对78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05%;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2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1%;反对75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

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81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695%;反对75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06%;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7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4%;反对70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0%;

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5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31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37%;反对70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41%;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54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4%;反对73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3%;

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36%;反对73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82%;弃权1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明

经办律师:

韩亚萍

经办律师:

钟华帅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7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24 层邮编:230601

电话:055165790988传真:0551657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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