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2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相关事宜,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1-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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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工作移交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规定办妥所有工作及物品的移交手续。移交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或保管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密钥、
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产或与履职相关的物品。移交双方应签署书面移交清单,作为完成移交的凭证。
第十四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处置措施及时间等;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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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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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时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或因移交不真
实、不完整、不及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未履行其在任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或违反其在任期间签
署的保密、竞业限制等协议约定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