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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4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

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1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应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计划财务部和审计法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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