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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09 查看全文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8日,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制定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

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

2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3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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