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5-2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屈大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67492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52%;
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43名,代表股份6080525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65%。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241名,代表股份3230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81782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917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28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10605股,反对91729股,弃权28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87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81721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8%;947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3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04505股,反对94729股,弃权31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988%。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281565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1101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3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88905股,反对110129股,弃权31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159%。
4.《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128167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1015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28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00105股,反对101529股,弃权28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626%。
5.《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281589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99.8915%;1080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3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91305股,反对108029股,弃权31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902%。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281490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1178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3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81405股,反对117829股,弃权31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3838%。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281346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5%;12662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36937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66968股,反对126629股,弃权369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369%。
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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