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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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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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关临于时股东会的
南方黑芝法麻律集意团见股份书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5045-2号
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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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法律意见书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2述0文12件年、资第料五的次审临查,时本股律东师根会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法民律共意和见国证书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法律意见书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于2026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5日14:30在广西南宁市凤翔路20号黑芝麻大
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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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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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2公0司12副年董第事长五周次淼临怀先时生股主东持会召开的。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法知律列意明见的审书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致。
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代为履职)、
本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7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531937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20.3476%。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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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521人,代表股份5208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6918%。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法(律代理意人见)书共527人,代表股份690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175%。其中现场出席6人,代表股份1699100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57%;通过网络投票521人,代表股份5208800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91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提案提案名表决决
编码称分类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结果《关于现场
150700810100.0000%00%00%24929001.6273%
公司投票
2023年网络
383860073.6945%123100023.6331%1392002.6724%00%
限制性投票通
1.00股票激总表
决情15453941099.1212%12310000.7896%1392000.0893%24929001.5738%过励计划况
第二个
解除限其中384150073.7092%123100023.6199%1392002.6709%169620024.5545%售期解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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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股东条件未投票法律意见书成就暨回购注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销部分限制性法律意见书股票的议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现场
153193710100.0000%00%00%00%《关于投票法律意见书变更公网络
386360074.1745%117080022.4773%1744003.3482%00%
司注册投票资本及总表通
2.00修订决情15705731099.1508%11708000.7391%1744000.1101%00%
过
〈公司况
章程〉其中
的议中小556270080.5266%117080016.9487%1744002.5246%00%案》股东投票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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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法律意见书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覃锦黄夏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