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证券简称:中南股份公告编号:2026-23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韶钢 B1001
1会议室。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解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0人,代表股份1322595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566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代表股份1283632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958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6人,代表股份
38962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07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副总裁戴文笠先生和朱兴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杰、黎婷婷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会议决
2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967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265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权2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64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36%;反对265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8%;弃权2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9708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7%;反对261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弃权2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9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49%;反对261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3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4%;弃权266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1319601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7%;反对25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4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99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20%;反对25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0%;弃权4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967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286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弃权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4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9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92%;反对286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20%;弃权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1484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77%;反对30675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3%;弃权4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72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36%;反对30675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90%;弃权4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预算的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1319669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8%;反对287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弃权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5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5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54%;反对287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28%;弃权5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9789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276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177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24%;反对276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7%;弃权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如下:
6同意131948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46%;反对305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9%;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6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31%;反对305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25%;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关联股东李怀东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8790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8%;反对3644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278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955%;反对3644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0%;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7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杰、黎婷婷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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