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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

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盈利水平、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回报诉求和公司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未来三年内,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应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广大股东的意见,科学决策,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1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时,可以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

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7、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回报预期等因素拟

2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和批准。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表决批准。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则: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提出,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四、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3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原则上至少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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