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证券简称:新能泰山公告编号:2025-047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沧园路1号华能紫金睿谷)。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晓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4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83833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639%。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74174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95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4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9659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9915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83%。
(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7783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22%;
反对5969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5%;弃权
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91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48%;反对5969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38%;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2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7845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3%;
反对529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5%;弃权
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54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82%;反对529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8334%;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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