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5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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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5号
致: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1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
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会的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沧园路1号华
2能紫金睿谷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357630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638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2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524%;反对433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084%;弃权2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3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6606%;反对433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5639%;弃权2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755%。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25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531%;反对434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103%;弃权1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4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7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6919%;反对434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6500%;弃权1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581%。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70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286%;反对3001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02%;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8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1537%;反对3001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3380%;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082%。
(四)表决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36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791%;反对434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108%;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4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8688%;反对434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6728%;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8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2026年度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8688%;反对43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6948%;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4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8688%;反对43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6948%;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36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及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2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1521%;反对448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366%;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6488%;反对4482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8404%;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108%。
6(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792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456%;反对270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047%;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74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4.9220%;反对270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8264%;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51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8.01选举李晓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4806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99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6047%。
李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选举赵光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7263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2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822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2659%。
7赵光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选举刘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808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91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515%。
刘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选举管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697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81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422%。
管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5选举李景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755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38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470%。
李景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6选举马玉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507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91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261%。
8马玉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9.01选举王汀汀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2000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184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678%。
王汀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选举谭小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656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39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387%。
谭小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选举杨克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666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49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395%。
杨克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4选举李明燕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1633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总数的比例为98.1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17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368%。
李明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经办律师黄彦宇胡宝花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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