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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派董事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外派董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董事”,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外派董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的管理工作,包括履行

提名、更换外派董事程序,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履职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二章外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外派董事需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二)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公司向派驻公司推荐或委派外派董事时,面向经营管理

人员遴选外派董事人选,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推荐或委派,并由派驻公司履行其法定程序。

第七条外派董事由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兼任,原则上年龄尚

不能履职董事会满一届的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外派董事。外派董事同时担任董事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第八条公司批准外派董事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具外派董

事推荐函或委派函,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派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董事本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出具更换董事的通知。

第十条变更外派董事时,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或

委派董事候选人,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外派董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外派董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五)对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六)外派董事在年底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外派董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使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依规享受派驻公司股东会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3(五)外派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派驻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外派董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外派董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公司:

(一)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派驻公司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公司形式或派驻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七)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八)派驻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九)修改派驻公司章程;

4(十)外派董事认为应当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派驻公司审议涉及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必须依据公司决议或授权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第十六条除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需根据

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公司外派董事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外派董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五章外派董事的考核

第十九条外派董事须按照第十七条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年度述职,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年度述职情况对其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对外派董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对获得“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则按本办法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外派董事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公司决

5策失误的;

(四)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时,严重违背公司意见的;

(五)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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