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1证券简称:西安饮食公告编号:2025—022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西安市曲江新区西影路508号西影大厦7层)。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9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4784279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8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39472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6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88人,代表股份8370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8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863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10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获得审议通过。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66173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6%;反对972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2%;弃权2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37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196%;反对972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78%;弃权2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26%。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6615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0%;反对1016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03%;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36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067%;反对1016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2%;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66039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2%;反对1008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弃权2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24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62%;反对100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10%;弃权2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8%。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6557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2%;反对1050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9%;弃权2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577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645%;反对1050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4%;弃权2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51%。
3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67313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6%;反对871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6%;弃权2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751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690%;反对87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08%;弃权2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02%。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46557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2%;反对1087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6%;弃权1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577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645%;反对108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64%;弃权
1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8291%。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2466586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2%;反对972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弃权2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79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998%;反对972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3%;弃权2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69%。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46590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7%;反对1035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7%;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610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719%;反对1035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6%;弃权2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95%。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同意2464056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2%;反对1250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6%;弃权1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42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708%;反对1250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115%;弃权
1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7177%。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510.审议通过《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246196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8%;反对1249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弃权3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216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459%;反对1249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995%;弃权
3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6546%。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本次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对其2024年度工作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杨芃律师、王文山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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