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1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2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第十五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4附件一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经办人员
□暂缓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是否□是事项类别
□保密商务信息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公告暂缓或豁免的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披露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客户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信息的类型□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是□否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相关部门(单位)会
签意见(如适用)相关领导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5附件二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所属单位
序号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联系手机知情人签字(部门)
说明: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附件三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本单位/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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