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2证券简称:湖南发展公告编号:2026-063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拟分别向清电公司、筱电公司提供循环财务资助0.3亿元、2.3亿元,
专项用于偿还其存量贷款及补充经营性现金流。本次资助期限不超过5年,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资助利率采取“最新5年期LPR下浮100BP”的浮动定价模式。其中,首期借款利率按照《财务资助循环借款合同》生效之日最新5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下浮100BP(即
1.00%)执行,确定年利率为2.5%。首个利率周期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1月20日止;自下一个利率周期起(即当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利率采取“年调年固”模式,即每年仅在1月21日根据最新LPR重新确定年度执行利率,周期内LPR月度波动不调整当期利率。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分别持有清电公司90%、筱电公司88%股权,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风险可控。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为降低整体财务成本,优化存量债务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湖南能
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别向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电公司”)、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以下简称“筱电公司”)提供循环财务资助0.3亿元、2.3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其
存量贷款及补充经营性现金流。本次资助期限不超过5年,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资助利率采取“最新5年期LPR下浮100BP”的浮动定价模式。其中,首期借款利率按照《财务资助循环借款合同》生效之日最新5年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下浮100BP(即1.00%)执行,确定年利率为2.5%。首个利率周期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1月20日止;自下一个利率周期起(即当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利率采取“年调年固”模式,即每年仅在1月21日根据最新LPR重新确定年度执行利率,周期内LPR月度波动不调整当期利率。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全权办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财务资助循环借款合同》、资金划转及手续办理等。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
4、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清电公司
1、清电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清水塘村
2法定代表人刘长生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辰溪县经济建设股权结构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经营范围水电开发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5日其他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清电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经审计)
资产总额88847.64
负债总额56844.0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2003.63
2025年1-12月项目(经审计)
营业收入11084.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39.28
3、清电公司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溪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超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辰溪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持股100%
土地储备、整理与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范围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经营销售建设项目的建设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生
3活用水、工业用水供应;电力采购与销售;广告制作与发布;
河道整治;货运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经营;
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旅游项目开发;混凝土制造与销售;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4年7月13日其他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筱电公司
1、筱电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村办公楼0101001室法定代表人刘芳注册资本21760万人民币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8%,邵阳赛双清建设股权结构
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5日其他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筱电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12月31日
项目(经审计)
资产总额77250.19
负债总额38287.98
4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8962.22
2025年1-12月项目(经审计)
营业收入11047.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64.80
3、筱电公司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新邵县酿溪镇新涟街(小溪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义红
注册资本28672.71万人民币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55%,新邵县股权结构
人民政府持股24.11%,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20.89%。
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城镇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投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开发;水利水务项目的建设投资开发;农林业产业投资开发与经营;扶贫项目的建设投资开发;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理开发;政府特经营范围许的各类准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物资贸易与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的投资开发;对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营运管理公司名下国有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4年04月09日其他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清电公司、筱电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52、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分别持有清电公司90%、筱电公司88%股权,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风险可控。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3、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清电公司、筱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清电公司、筱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亦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4、其他情况说明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归还清电公司的存量贷款,公司向清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存量贷款。目前,该笔财务资助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三、拟签订《财务资助循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分别与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签订《财务资助循环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被资助对象(清电公司/筱电公司)
(一)循环借款额度与使用规则
1、甲方授予乙方循环财务资助借款额度人民币0.3亿元(清电公司)/2.3亿元(筱电公司)。额度有效期内,乙方按需分次提款,归还本金后恢复对应可用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2、任意时点乙方未清偿本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总额度;提款金额、提款频
次由乙方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发放。
63、额度有效期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前乙方可提交续期申请,
经甲方完成内部审批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未获批续期的,乙方须于额度到期日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4、单笔放款借款期限最长5年,自甲方资金实际划出当日单独起算;乙方可
提前还款,甲方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利息按该笔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据实核算。
(二)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仅限以下两类用途:(1)提前偿还乙方
部分存量银行借款;(2)补充乙方经营性现金流。
2、乙方不得将借款资金挪作其他用途、不得转借第三方。甲方有权核查资
金划转凭证、银行贷款结清证明、现金流支付凭证、财务台账等资料,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供。
3、乙方如需变更资金使用用途,应提前书面报备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用途。
(三)分次放款操作流程
1、乙方提交申请报告,列明本次提款金额、资金用途。
2、甲方完成内部审批后,将当期借款一次性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四)第四条借款利率、计息及付息规则(按笔单独计息,全年按360天计息)
1、首期执行利率按本协议生效之日最新5年期LPR减100BP确定,即年利率
2.5%。首个利率周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次年1月20日止;后续单个利率周期
为当年1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周期内LPR月度波动不调整当期利率。
2、年度利率确认:每年重定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年度借款利率确认单》,列明当期LPR数值、下浮基点、年度执行利率,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生效;未完成签字确认前,暂延用上一周期利率计息。本合同下浮100BP基点固定不变,若双方协商调整基点、重定价日或定价规则,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3、计息规则:按存量本金实际占用天数单利计息、不计复利,全年按360天核算。
日利率=当期年度执行年利率÷360
当期应付利息=计息期日均存量本金×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付息约定:按季付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25日为付息日;25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付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甲方每季度结息后3日内出具计息明细供乙方核对,乙方对计息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明细后2日内书面反馈并附核算依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计息结果。
5、还本约定:乙方可分批、分期提前归还本金,如需提前还本应至少提前5日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列明还款批次、金额;单笔借款到期须一次性结清剩余全部本息;乙方全额提前结清借款的,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据实结算,无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收到乙方合规提款申请并完成内部审批后,足额发放借款;监督核查
乙方资金使用、债务置换、现金流及整体经营财务状况;按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息,每季度出具计息明细、每年出具年度利率确认单;乙方发生股权变更、资金挪用、经营严重恶化、重大诉讼仲裁等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甲方有权停止后续放款、宣布全部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
(2)甲方因自身资金统筹调度存在资金需求时,可单方要求乙方提前归还
全部或部分本金,应提前30日出具书面通知,列明清偿本金金额、还款截止日。
乙方须在截止日前足额付清对应本金及截至还款日利息,利息据实核算,甲方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2、乙方权利义务
在循环额度内按需提交提款申请,严格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每季度末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足额支付当期利息;计划提前还本的,提前5日书面告知甲方;单笔借款到期足额结清本息,全额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息;配
8合甲方提供贷款结清凭证、资金流水、财务报表、现金流测算资料,配合完成每
年利率确认手续;发生大额亏损、新增重大债务、重大诉讼仲裁、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还款来源为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单笔借款到期剩余本金可申请续期,甲方有权自主审批,亦可通过银行再融资置换偿还。
(六)合规承诺与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本次循环财务资助用于置换存量银行贷款、补充经营性现金流,
符合国资监管、深交所监管规则及甲方内部管理制度,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甲方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乙方自身经营稳定、现金流可持续,本笔借款还款来源真实、具备可持续性。
3、借款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为信用借款,乙方无需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亦无需第三方保证担保。
4、若乙方挪用借款资金,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全部剩余额度放款,宣布全部
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
5、乙方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5日前足额支付当期应付利息(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的,以顺延截止时点为准)。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2、循环额度到期未办理续期的,合同项下未结清借款仍按本合同计息、付
息规则执行,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所有款项结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分别持有清电公司90%、筱电公司88%股权,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风险可控。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
9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清电公司、筱电公司提供循环财务资助,系为了偿还其存量贷款及补充经营性现金流。公司分别持有清电公司90%、筱电公司88%股权,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清电公司、筱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风险可控。综上,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8%。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4.1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2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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