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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6-16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67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81573233000

名 称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锦龙、姚俊卿、郑彩霞、赵嘉、朱庆华: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姚锦龙、总裁姚俊卿、财务总监郑彩霞、时任董事会秘书朱庆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姚锦龙、董事会秘书赵嘉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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