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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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
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和材料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2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
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
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敦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
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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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
合董事会秘书室共同解答来自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
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
5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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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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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执委会主席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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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除关联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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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CFO 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二)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第四十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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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核程序;
(五)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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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相关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二)董事会秘书室将上述资料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作出信息披露暂缓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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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室应
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1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澄清。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
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构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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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公司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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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
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办法履行调查、核实并澄清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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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及信息披露资料的提供部门及单位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信息披露审批表的方式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
第十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务官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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