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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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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京东方本次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其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

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不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1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本次行权

相关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本次行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通过公司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38、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9、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11、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1597870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1年

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

划的30293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2、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3、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2407320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及61537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5、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4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6、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16801747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3年

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

划的1029861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8、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9、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1377189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534956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2、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523、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4、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186818174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254777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6、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7、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8、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20684045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4年

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

划的4965213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0、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6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1、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174412031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225283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3、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34、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对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5、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本所对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7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原因,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1724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171243395股,具体如下:1644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为激励对象未行权,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60992209股;2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C,根

据激励计划,标准系数0.5,公司拟注销其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97878股;14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2714448股;10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放弃在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71520股;66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为激励对象未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467340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侯敏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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