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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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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召开的2025年度

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

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1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3项议案,包括《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选举胡晓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A股)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B股)的议案》《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6年4月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3名(代表8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69480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8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2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9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2108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40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21219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33%。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陈炎顺先生、冯强先生、王锡平先生、冯莉琼女士、唐守廉先生、张新民先生、郭禾先生、王茤祥先生、李洋先生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3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106466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2815%。

议案4《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913886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7193%。

议案6《关于选举胡晓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一

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108369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266%。

议案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8《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A股)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议案8.0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7722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530%;

议案8.02《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

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38688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759%;

议案8.03《回购方式和用途》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1543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066%;

议案8.0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41477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419%;

议案8.0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964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985%;

议案8.0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988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041%;

议案8.0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0848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270%;

议案8.08《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9764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014%;

议案8.09《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957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968%;

议案8.10《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5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3435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514%;

议案8.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5789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308%;

议案8.12《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56575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996%;

议案8.13《本次回购股份的授权》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9726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005%;

议案8.14《决议有效期》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55222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676%。

议案 9《关于回购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B股)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议案9.0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0348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152%;

议案9.02《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4465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171%;

议案9.03《回购方式和用途》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6488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237%;

议案9.0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53344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231%;

6议案9.0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3805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971%;

议案9.0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4504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136%;

议案9.0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4888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228%;

议案9.08《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2996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779%;

议案9.09《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43282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847%;

议案9.10《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8513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717%;

议案9.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56628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009%;

议案9.12《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7405550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742%;

议案9.13《本次回购股份的授权》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38329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6674%;

议案9.14《决议有效期》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052424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013%。

议案10《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09405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2977%。

议案11《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62618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4.9219%。

议案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3166540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0148%。

议案13《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李梦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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