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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0年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宜(“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6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相关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相关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
1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京东方相关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相关激励
计划的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相关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相关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一、2020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一)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通过公司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激励计划。
4、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2020年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3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9、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11、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597870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30293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2、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3、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2407320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及61537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5、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4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6、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6801747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029861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8、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9、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377189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
202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0年激励计划的534956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2、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所、独立财务
5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3、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4、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86818174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254777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6、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7、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8、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20684045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4965213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0、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6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1、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174412031股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激励计划的225283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3、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34、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对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调整事由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6年6月18日向股东以每10股派0.56元人民币的方式实施了本次权益分派。
7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依据上述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P=P0-V=5.479-0.056=5.423元/份。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于行权价格的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2020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和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2026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披露的公告。
2、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协同办公门户
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激励
8计划相关议案,2026年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
4、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对2026年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2026年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2026年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9日,向326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01150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调整2026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向2026年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意见或报告。公司已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6年6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30日及2026年6月10日披露的公告。
6、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本所对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应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6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调整事由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6年6月18日向股东以每10股派0.56元人民币的方式实施了本次权益分派。
2、回购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9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P=P0-V=2.11-0.056=2.054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对于回购价格的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2026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以及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调整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
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洋
律师:
侯敏
律师:
赵晓娟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