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是委员会及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为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四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推荐和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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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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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
计负责人负责,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备有关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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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
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十八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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