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42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号海天中心 T2塔楼 51层
0电话:0532-83899607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42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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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0532-83899607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5月8日14:00时在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般阳山庄会议室(淄川区松龄东路258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子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8日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6年 4月 27日(B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3人、代表股份29108.56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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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话:0532-83899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人、代表股份 12383.1536万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76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6555.244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2%。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
12351.7972万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2553.31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其中,B 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股份数 31.3564万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公告
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840752499.080%25093000.862%1688000.058%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5036 99.882% 146500 0.118%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号海天中心 T2塔楼 51层
3电话:0532-83899607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108715192.068%25093007.432%1688000.500%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9136 98.286% 146500 1.714%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843952499.091%25176000.865%1285000.044%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5036 99.882% 146500 0.118%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111915192.163%25176007.456%1285000.381%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9136 98.286% 146500 1.714%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759732498.802%34534001.186%349000.012%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5036 99.882% 146500 0.118%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027695189.669%345340010.228%349000.103%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9136 98.286% 146500 1.714%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号海天中心 T2塔楼 51层
4电话:0532-83899607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838882499.074%25122000.863%1846000.063%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5036 99.882% 146500 0.118%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106845192.013%25122007.440%1846000.547%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9136 98.286% 146500 1.714%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784772498.888%31975001.098%404000.014%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5036 99.882% 146500 0.118%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052735190.410%31975009.470%404000.120%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9136 98.286% 146500 1.714%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29108562428748282498.762%34579001.188%1449000.050%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123831536 123683236 99.880% 148300 0.120% 0 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同意同意比例反对反对比例弃权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337652513016245189.330%345790010.241%1449000.429%
其中:与会 B股中小投资者 8545636 8397336 98.265% 148300 1.735% 0 0.000%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号海天中心 T2塔楼 51层
5电话:0532-83899607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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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美萍经办律师:曹钧
经办律师:包宇航
2026年5月8日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 48 号海天中心 T2塔楼 5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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