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2026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8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指
定会议地点如期召开,并由公司董事宋少文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因工作原因异地参会,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51328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7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
2026年1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89499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6.13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632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633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审议未通过《杨国洪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582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3%;反对10991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0%;弃权209055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37%。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82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392%;反对10991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65%;弃权105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
(2)审议通过《张焱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42455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反对1154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6%;弃权11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55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46%;反对11541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56%;弃权11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8%。
(3)审议通过《王倩靓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39124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2%;反对14890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9%;弃权11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624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095%;反对1489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79%;弃权1117500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6%。
2、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904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5%;反对1538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7%;弃权166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582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06%;反对153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47%;弃权16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7%。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丘海金
负责人:宋征经办律师:程哲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