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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31号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七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七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和付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6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207267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81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3246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3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3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7480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8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7481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58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3879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1%;反对4483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2%;弃权2236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633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9%;反对448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4%;弃权2236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9367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3%;反对472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4%;弃权22332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427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21%;反对4720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2%;弃权22332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29379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4%;反对441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22516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547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53%;反对4416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5%;弃权22516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1)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鲁炜)

表决情况:同意2293700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4%;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22348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454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73%;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2348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88%。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阎焱)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9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4%;反对4506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2%;弃权2265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14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02%;反对4506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9%;弃权2265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9%。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郎元鹏)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9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4%;反对46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2248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14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02%;反对467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3%;弃权2248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55%。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任明川)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7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3%;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6%;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11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7%;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4%。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蒋翠清)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7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3%;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11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7%;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4%。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徐志翰)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2%;反对46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09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3%;反对467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3%;弃权2249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4%。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张本照)

表决情况:同意229355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2%;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22493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309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3%;反对467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2493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董事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2288163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8%;反对10206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8%;弃权22357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491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73%;反对10206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3%;弃权22357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与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预计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安徽国元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75397664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84%;反对50071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8%;弃权22352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12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30%;反对5007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6%;弃权2235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4%。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预计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20295032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4%;反对50065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弃权22362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11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12%;反对5006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5%;弃权223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4%。

表决结果:通过(3)公司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2293355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6%;反对500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弃权2236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109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06%;反对5009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0%;弃权2236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4%。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229336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1%;反对5007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2235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121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28%;反对5007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7%;弃权2235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4%。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与其他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预计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关联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195546836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5%;反对50065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5%;弃权22367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2222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582%;反对5006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6%;弃权22367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4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6259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8%;反对114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9%;弃权2298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3014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95%;反对114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5%;弃权22981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0%。

表决结果:通过(八)《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3392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2%;反对512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弃权2221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147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79%;反对512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9%;弃权22211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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