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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大风险的管理,建立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重大风险的处置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处理公司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四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风险处理系统;

(二)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处理重大风险及其善后实施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重大风险处置过程中信息披露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风险分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

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事件。

第六条公司将重大风险划分为:1(一)特别严重事件:公司全面爆发风险,涉及范围广泛,无法继续经营,

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二)严重事件:公司爆发大规模风险,涉及范围广泛,无法正常经营或受

到重大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三)较重事件:公司发生重大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导致公司财

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事件:公司发生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公

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章预警

第七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公司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

转化为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第八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作出反应,研究并提出处

置方案和建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九条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

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

第十条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尚未处置完毕的,公司不得擅自向外发布信息。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突发事件。批驳谣言,报告真相,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对可能产生的连锁事件作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2第十二条公司应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重大

风险和突发事件予以高度关注。事件涉及的公司责任部门应在上述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出现预警情况或实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再上报相关部门。事件涉及的公司责任部门应在上述突发事件发生的3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递交该书面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第(四)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及时整理书面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发生后,公司领导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等,主要负责

人应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事件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重大风险结束后,公司及各部门应及时总结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

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应急保证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的人员应服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挥。

第十六条公司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的畅通;同时做好交易、登记、结算、通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备份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安全、可用。

第十七条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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