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体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控制,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自发生或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主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授权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1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条第(三)项、第(十三)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公司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
(十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五)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五百万元或者
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9.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10.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11.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1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十六)承诺及承诺履行;
1.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时作出承诺
但未达到承诺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其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的。
(十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若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归属于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需要向董事会上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
资金短缺、是否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公司应当同时披露相应内容。
2.公司实施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方案提议人要向董事会上报此方案符合上述要求的理由及相关内容。
高送转是指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十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此项为公司采用回购、二级市场购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东自愿赠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
4利主张的;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
4.出现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
5.触发兜底等安排但未能如期兑现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报告的受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须向报
告人出具书面回执,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报告后须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意见反馈给报告人,若没有反馈意见,视同董事会认可。
第六条释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5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自然人;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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