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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31证券简称:四川美丰公告编号:2025-53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

段10号,四川美丰总部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王勇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1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49)。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342人,代表股份11940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837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0人,代表股份2102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3%。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1人,代表股份47350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325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2102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3%。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109825636股2574180股70039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通过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91.9783%2.1559%5.8658%数的比例*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37772084股2574180股70039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9.7717%5.4365%14.7919%的比例*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104222348股7864568股73168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通过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87.2856%6.5865%6.1278%数的比例*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3同意反对弃权

32168796股7864568股731688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7.9380%16.6093%15.4527%的比例*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上述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的2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波、何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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