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1楼邮编:610011
11F Square One 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 Chengdu Sichuan P.R.China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0039号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美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徐小玉、陈培玉参加了四川美丰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1法律意见书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4:30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
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
2法律意见书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041770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9837891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5%。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截至2025年6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03879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1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836415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潘志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83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9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779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58%。
1.02选举梁清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877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2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401%。
1.03选举曹麒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2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3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67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399%。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王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49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0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43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67%。
2.02选举王霜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70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0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01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431%。
2.03选举何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40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3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5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5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该等议案经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3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33%;反对8853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弃权8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684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82%;反对8853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82%;弃权8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6%。
3.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73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33%;反对889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8%;弃权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684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82%;反对889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99%;弃权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9%。
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3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17%;反对8298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4%;弃权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27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76%;反对8298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05%;弃权7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6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徐小玉陈培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