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91人,代表股份20901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6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227414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8人,代表股份3674087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830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反对6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205%;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6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4%;反对6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6%;弃权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
(二)《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0830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8%;反对6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203%;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463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7%;反对6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8%;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830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反对6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187%;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46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4%;反对6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0%;弃权
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四)《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0830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1%;反对6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261%;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46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76%;反对6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4%;弃权
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五)《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82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5%;反对6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288%;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459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7%;反对6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5%;弃权
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六)《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783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0%;反对11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407%;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998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92%;反对11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8%;弃权
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七)《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0782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9%;反对1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438%;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9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15%;反对1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5%;弃权
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耿斌经办律师:潘子义、王袁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