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以及于
2026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5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楼公司1216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1日交易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
1—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32人,代表股份301801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09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
246872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39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25人,代表股份549287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701%。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7885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59%;反对14988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662%;弃权7961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7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379%。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19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62%;反对14988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68%;弃权7961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3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570%。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78853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64%;反对1482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4%;弃权8118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7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9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21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293%;反对1482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277%;弃权8118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7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30%。
3、《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762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95%;反对21602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578%;弃权64366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7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29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839%;反对21602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278%;弃权64366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77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883%。
4、《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15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3934%;反对16436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9.8468%;弃权64760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8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56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934%;反对16436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468%;弃权64760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8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98%。
5、《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073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319%;反对130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348%;弃权7645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40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599%;反对13082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66%;弃权7645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3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835%。
上述议案中,第4项《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246732522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张宁杨媛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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