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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中交地产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36证券简称:中交地产公告编号:2024-016

债券代码:148208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债券简称:23中交06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8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1(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二、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议案四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58674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00919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5%。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63846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0.7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07297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5%。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5人,代表股份3707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2同意400857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010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99007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0%;反对19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160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415%;反对19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400857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010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37010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010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4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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