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6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分公司、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或者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供公司自查和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管理第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本节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发生内幕信息时应及时与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联系,划定内幕信息内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该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于内幕信息发生当日报公司证券部。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八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证券部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所填报资料完整。
第二十条证券部对审核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汇总,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证券部应当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相关人员负责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要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公司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及电子载体的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5)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
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详细记载所有参加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
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按本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视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出现差错或不完整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5.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附件1知情人登记表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会计师事务所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律师事务所所属单位类别所属单位
□交易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其他
姓名/名称国籍
□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类型□军官证□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副董事长□签字资产评估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董事□签字会计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
□独立董事□签字律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
□总经理□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
□副总经理□其他□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
□财务总监□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人员/其他人员
□本人□子女□母亲□受控法人
与知情人关系类型□配偶□父亲□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关系人
□会谈□书面报告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
□商议筹划□传递
□论证咨询□编制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知情日期
□合同订立□决议
□公司内部的报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内容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登记人登记时间
知情人签字:附件2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股东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悉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0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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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37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附件3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北方铜业公司代码:00073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公司盖章:附件4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在
签署:
甲方: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依法在指定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
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附件5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