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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铜业: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4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如下: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二)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职时公开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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