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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发控制(000738)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闫聪敏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15号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2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的情况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存在超出额度的情况。对于购买7天通知存款的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1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10月24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因尚未到期未予赎回,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方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对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日之间存续的定期存款

等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的情况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和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3年。2024年11月15日,前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公司直至2024年12月

20日方召开股东大会再次进行审议。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的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7.3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3.7

条、第7.7.4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总监闫聪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2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年12月1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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